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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商业诋毁,企业应当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2-06-29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次阅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8民初1768号】,同时原告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由莱公司)还收到了被告为南京小鲸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08民初5483号】。经过上述两案,法院判决“环宇蓝海技术有限公司” 和“南京小鲸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前Smoothskin慕金脱毛仪代理公司)及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亮(现Tripollar初普美容仪代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其网络侵权行为道歉。

公开信息显示,由莱公司是家用蓝宝石脱毛仪知名品牌Ulike的运营主体,其主要产品家用蓝宝石脱毛仪深受消费者的青睐,近年来也多次遭受竞争对手的诋毁。而这起案件则是一个通过互联网侵权实施商业恶意诋毁的经典案例,对于很多企业有着极大的借鉴价值。

什么是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网络侵权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一些挑战。

《民法典》第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具体描述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理事兼秘书长、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中心主任罗思翔律师分析指出,网络侵权有三大构成要件: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次是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第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具备这三大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也分析指出,本案涉嫌的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行为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竞争为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或足以损害国家、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行为。

企业应当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当企业遭遇到竞争对手的不正常竞争甚至是恶意诋毁的时候,受损企业应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由莱公司与环宇公司的经营产品均包含脱毛仪,在业务范围、客户群体方面形成竞争关系,环宇公司、陈某在无充足依据的情况下,宣称由莱公司产品使用的蓝宝石是假的,并以较为随意的方式将由莱公司与环宇公司的产品进行对比,贬低由莱公司的产品,突出自己的产品。环宇公司、陈某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贬损由莱公司的产品质量,损害了由莱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同时客观上达到了引导消费者倾向于选择环宇公司产品的效果,主观上存在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所以环宇公司、陈亮的行为已经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原告由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环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淘宝平台上的侵权视频链接;2、判令环宇公司、陈亮在天猫国际“SMOOTHSKIN海外旗舰店”、微信公众号“Smoothskin慕金净毛美肤仪”、被告公司网站、被告新浪微博上公开声明向由莱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环宇公司、陈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淘宝店铺“SMOOTHSKIN海外旗舰店”醒目位置刊登声明,为原告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此后,本案中被告环宇公司也遵循法院判决,就对由莱公司网络侵权做出致歉声明,表示:“我方在无充足依据的情况下,宣称Ulike脱毛仪使用的蓝宝石是假的,并以较为随意的方式将Ulike脱毛仪和慕金脱毛仪进行对比”、“贬损Ulike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主观上存在为自己谋取不正常利益的恶意,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表示“向Ulike脱毛仪品牌方道歉,保证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Ulike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罗思翔律师还提示到,作为被侵权商业主体以及个人,在遭受网络侵权时,首先应当通过时间戳、公证处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其次,对于行为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被侵权公司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最后可以和侵权人妥善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启示与建议

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给竞争对手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具体而言,商誉是通过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连续性活动而逐渐形成的。经营者大都需要经过大量而艰苦的市场研究、技术开发、广告宣传和公关活动等,去建立自己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者守法经营、讲究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经济实力雄厚、技术水平先进等方面的商业信誉和质量精良、风格独特、热情周到、价格合理等方面的商品或服务声誉,会给他带来交易伙伴和消费者的信任和欢迎,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带来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可能成为自己进行竞争的最大资本和立足市场的最重要支柱。

而对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任何诋毁或贬低,都可能给该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甚至可能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如失去交易伙伴和消费者,或造成资金和原材料供应的困难或产品的滞销,损失大量的利润和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乃至破产或被迫转产等等。恶意诋毁、贬低他人商誉的诽谤行为,包括损人利己、尔虞我诈,不惜以诽谤他人商誉的非法手段挤垮竞争对手而牟取暴利,它不但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欺骗了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最终必然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

罗思翔律师就建议到,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作为律师,希望监管部门能够进一步制定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细化、可落地执行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更好地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同时,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朱界平律师同样强调,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就需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