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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评高瓴厚朴竞标格力股权:缴纳保证金非投资行为

2019-09-12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次阅读

此前,格力电器发布公告,此次股权转让公开期内。向格力集团提交受让申请材料的两家意向受让方分别为:高瓴资本旗下的珠海明骏,以及厚朴资本旗下的格物厚德 与 GENESIS FINANCIAL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组成的联合体,且两个意向受让方均已缴纳了63亿元的保证金。

据了解,厚朴资本旗下格物厚德完成了基金产品的登记备案,而珠海明骏也于近日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目前,格力电器股权转让还在竞标阶段,究竟高瓴资本和厚朴资本谁能胜出至今还是变数。

对于受让主体备案相关流程问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胡鹏律师、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薛天鸿律师、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都给出了各自的看法。

胡鹏律师表示缴纳缔约保证金不属于直接的“投资行为”,目前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范虽未有明文界定“投资”,亦没有法律法规界定“缔约保证金”,只有合同法中有“缔约过失”的说法,根据基础的法律理解,一般投资需签署正式投资协议,而投资方履行投资协议的行为为正式投资行为。因此,胡鹏律师认为无法判断缴纳缔约保证金是否构成进行投资运作,对于如何界定投资运作是相对模糊的。

相关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薛天鸿律师指出募集完毕并非等同于募集资金全部实缴到位,在实务中掌握的口径也是差异很大的。薛天鸿律师介绍,一般实缴资金达到500万-1000万以上的也是能够获得协会备案,当然也要看管理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募集规模的具体情况,募集规模大的可能会要求实缴规模达到30%。所以即使上述两家机构目前未足额实缴募集资金也不一定存在备案流程违规的情形。

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表示,缴纳缔约保证经属于签订合同前行为,该阶段各方均可为正式签订合同做准备工作。高瓴资本此时进行基金备案正是为签约做准备工作,不应视为投资行为,正式签约及履约才算投资行为。

薛天鸿律师还解释道,珠海明骏全称为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型基金,不能适用《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十五条之规定,而应当适用《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后者并未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因此,“从缴纳保证金的行为来看,不能意味着珠海明骏已经开始法律层面的投资运作,高瓴资本并未与格力签署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合同,因此高领资本不存在违规行为。”

胡鹏律师还通过网上曾传过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九泰基金)》这一案例分析,其中案例正文部分对案件情况作如此描述:“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复核后,一致认为:一是九泰基金代表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华东科技定向增发询价的行为,其实质是资产管理人下达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指令,已构成投资运作。”如该《纪律处分决定书》网传内容为真实,则可以看出,在作出该纪律处分决定时,基金业协会认为“询价”这一投资的前置行为,构成投资运作。当然,资产管理计划不等于私募基金,具体适用监管规则的尺度应由协会及监管部门最终确定。

公开资料显示,持有高瓴瀚盈99%股权比例的珠海高瓴天成二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规模仅有 91.449 亿元人民币,不足以支付逾400亿元格力电器股权转让款。厚朴资本同样面临类似问题。

胡鹏律师指出,高瓴资本和厚朴资本都是合伙型私募,如后续因资金问题导致无法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构成违约的,合伙型基金作为履约主体,自然按照最终股权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薛天鸿律师也表示,如若双方因资金问题而导致受让失败,缔约保证金将难以退还。

但是,由于格力此前在公告中要求受让方提供相关资金证明,可见高瓴资本和厚朴资本的资金情况是获得格力认可的,因此资金问题而导致受让失败的概率不大。

此前中国移动混改时,腾讯信达等三家认购方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并于备案前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监管部门并未对此提出任何意见。薛天鸿律师介绍,公司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并不严格要求备案后方可投资。

薛天鸿律师表示,从实践操作角度来看,私募投资对于时效性要求非常高,而私募基金备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因此可能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对外投资。监管部门有时会为了平衡合规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对“开展投资运作”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解释,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完成前,只要基金没有实际对外支付投资款,有时尽管达成投资协议的行为也是能被默许的。所以从实质意义而言,监管部门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时更加灵活高效,也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