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税率之争终结 中科招商单祥双认为利好中国科创未来
12月12日,国家领导人主持召开国 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对此,中国基金业协会在第一时间表示,今天国常会对创投缴税的政策是基金行业顶层制度安排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特别是,会议指出,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可做为核算单位,而不仅是按单一项目计税,明确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
中科招商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单祥双认为,此次通过国 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方式再次明确了创投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给了前期一直困扰创投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该适用哪个政策的问题一个明确的说法,这对于创投的发展是极大的利好。随着科创板的消息的推出,整个创投板块开始崛起,而这次创投税率之争的终结,有利于中国科创未来发展,创投板块真正迎来了发展的新的春天。
今年8月30日,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回答了一个有关自然人在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所得适用税率的问题。
随后,创投行业关于税负大增的担忧开始刷屏,有人称其为行业“至暗时刻”。
而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进行了专项稽查,发现各地区适用税率不一致的问题。国税总局相关司局对此进行过研究,并出台内部指导意见,明确适用“先分后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规章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据当时的相关报道,创投行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及有关机构已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沟通,希望在税率方面能有一些商讨的余地,或者针对行业有补充解释性文件。基金业协会表示“和行业一起努力,我们一直呼吁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已关注到相关信息。
而在“创投税率之争”发酵后,9月6日,领导人主持召开的国 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为促进创业创新,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俊认为,这次对于创投企业实施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定调,是对我国私募创投行业的一个重大利好,在根本上解除了创投类私募投资基金尤其是个人私募基金投资者在所得税适用上的疑虑,更是继9月份关于“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后,中央对于创投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
贺俊表示,虽然这次决定按照两种税收方案给予创投基金作出选择,但按照税收原则,创投基金需要在一开始就选择适用的计税标准,不可以中途随意变更。因此,对于创投企业来说,下一步除了按照国家政策依法纳税,选择适当的计税标准外,还要加强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做好基金净值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