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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成救治困境企业的重要途径

2018-11-16 来源: 中关村网 作者:lisa 次阅读

10月29日,广西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重整成功。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以来,又一起法院运用破产审理程序成功重整的案例。

是否有重整价值是关键,不能简单地“一破了之”

2016年10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对东北特钢及其下属两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2017年8月8日,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债权人和出资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个表决组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并于8月11日获法院裁定批准。

“整个重整计划运用了留债、一次性现金清偿、债转股等综合手段,并妥善处理了逾七百亿元的债务问题。”该案的破产管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破产案件中,企业是否有重整的价值,已成为法院审查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在回答媒体提问时称:“重整制度是我国现行破产法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所作的重大制度创新。通过重整制度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加以挽救,可以避免破产,维护社会利益,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法院应保证破产程序公平、公证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不难发现,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期限都在一年内,少数案件两年内即结案。但同时也存在久拖不决的破产案件。

例如,2011年1月12日,湖北阳新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阳新驰骋铝轮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后,虽早已宣布破产,但时隔近8年,此案的破产程序至今还在进行中。涉及42户债权人和暂未申报债权的427户。究其原因,还得从破产裁定书说起。

法律文书显示,阳新县法院在受理案件的第5天,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了“宣告阳新驰骋铝轮有限公司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在作出“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当天,又作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指定驰骋公司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和《债权人会议通知书》。这份《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是告知债权人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通知其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告诉记者,企业破产应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有多个债权人,应该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才能作出破产裁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要经过申请、受理、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财产处置与分配、破产终结。

阳新驰骋铝轮有限公司的资产经评估为4335万元,经拍卖流拍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以1450万元将该公司资产变卖。按道理说,此案到此应已结案。但阳新县法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三方还在为破产资产的处置和分配问题进行讨论,至今还没达成一致意见。

李曙光不认同就此变卖流拍破产资产的做法,他认为:“流拍了就归债权人。”

“由于破产程序为法定程序、由法院主导。” 赵坤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法院应把握程序节点,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同时,法院应监督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化、确保债权得到依法确认和清偿。管理人应按照破产法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履行破产规定的或法无明文规定但法院认为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除严格依法依规外,还要发挥主动能动性,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效率。”